发布时间:2019-11-02 浏览次数:2522次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切实加强种薯企业管理。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严格资质条件审核,规范办证程序,严查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对企业生产信息、基地信息、经营信息的监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脱毒种薯质量追溯体系。
二、切实加强种薯生产基地建设。各种薯生产基地必须实行至少3年及以上轮作倒茬,并有种薯生产地块前两年茬口的真实记录。2016年生产季后,对抽检仍未达标的种薯生产企业取消种薯经营资格,不得出售种薯,不得参加马铃薯脱毒种薯补贴供种。各级农牧业执法部门和种子监管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种薯生产各环节的抽检力度,严格监控各级别种薯生产技术规程落实,并对种薯企业基地及营销情况进行备案。
三、切实加强增施有机肥工作。各地要大力宣传和倡导施用农家肥,减少化肥施用量,结合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质提升行动,掀起积造农家肥的热潮,通过树立典型,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固化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组织生产有机、绿色马铃薯产品,鼓励各地政府开展增施农家肥补贴。
四、加快推进种薯繁育结构调整。要鼓励种薯生产企业调整品种结构,提高优质专用品种脱毒种薯生产比例,脱毒种薯补贴要优先满足优质专用品种。同时,要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引导和技术服务,提高种植水平,通过较高的种植收益带动农民选用市场需求旺盛、竞争力较强的优质专用品种,优化主产区品种结构,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种薯市场监管。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种子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加大脱毒种薯抽检力度,坚决打击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和销售不合格种薯的企业,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对于认真落实质量监管主体责任、内控质量监管严格、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的种薯企业,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在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扶持、马铃薯繁育基地建设、脱毒种薯补贴等政策落实和重点项目建设上给予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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